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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通知
2006-09-19 14:48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6]231号)精神,总行决定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为做好此项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转发银监会的批复,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是我行以信贷资金支持社会主义折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加速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充分发挥我行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农业科技贡献率仅为40%左右,科学技术还没有真正成为农业的第一生产力。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由于资金配置不足,我国每年通过省部级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有近一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转化,既导致了科技资源的浪费,也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我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有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切实发挥农业科技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第一生产力作用。
(二)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实现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科技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是改变我国农业增长方式,实现农民增收、农业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我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不仅可以充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农业生产方式,而且可以发挥科技对农业资源的转换和替代作用,保护和改善农业资源环境,有效改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通过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能够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从而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振兴农村经济。
(三)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行业务的良性发展。通过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能够大大提升我行的整体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一体两翼”的多方位业务发展格局,充分发挥我行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银行”的职能。通过大力支持粮棉油产品品种改良等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不仅能够增加我行现有粮棉油贷款客户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我行贷款规模和质量,而且能够扩大我行客户群体,发展优质客户,优化贷款结构;分散信贷风险,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我行业务的有效发展。因此,各行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联系协调,积极营销客户,扎实地把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开办起来。
二、准确把握政策,审慎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要坚持审慎积极的原则,准确把握贷款政策,确保农业科技贷款健康有序发展。在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准确把握贷款范围。各行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确定的农业科技。贷款范围发放贷款,严禁超范围发放贷款。对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农业科技优先发展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就是省级及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可列入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予以支持。二是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当前,各行要重点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短期流动资金需要,从严控制中长期贷款。在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开办初期,原则上不安排中长期贷款。三是择优选择贷款项,目。各行要择优选择贷款对象,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级政府重点推广计划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同时,对属于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要积极营销支持,并采取合理的项目运作方式。对于借款人独立承担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应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支持。四是合理确定贷款投向;各行要立足本地实际,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确定贷款的行业投向和企业类型投向,重点支持本地优势和重点行业,将支持农业科技项目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比如,在西部农业资源贫乏地区,可重点选择节水灌溉等能够有效改善农业资源环境的农业科技项目。在粮食土产区可重点支持农业种子改良、农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农业科技项目。
三、精心谋划安排,切实做好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的准备工作
在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开办初期,各行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各行要就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问题,及时向当地银监部门汇报。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科技、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研究探索政府推荐优质项目、农发行独立审贷、双方联合监管的农业科技贷款营销运行机制。二是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客户营销工作。各行要抓紧开展农业科技贷款客户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当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基本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以及农业科技单位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业科技贷款项目库,为农业科技贷款业务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要主动宣传我行的农业科技贷款政策,加大贷款营销工作力度,培育潜在客户,吸引优质客户。三是安排好资金计划。对农业科技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和规模控制,各行要合理预测农业科技贷款的资金需求。今年年底前所需计划必须连同项目准备一并向总行单独申请,由总行单独核批,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放款。四是加强培训工作。要增强贷款营销人员企业财务管理分析、贷款项目评估、农业科技行业分析等方面的能力,提高贷款营销与管理水平。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农业科技贷款是我行的一项全新的贷款品种,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各行要正确处理好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关系,针对农业科技贷款的特点和不同类型的农业科技成果,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一是严格贷款操作程序。各行对农业科技贷款必须按照商业性贷款进行管理,要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格各环节的贷款操作,规范贷款调查、评估等程序,实行审贷分离,执行贷款审批授权制度。对于短期贷款的调查,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指引》操作;对于中长期贷款,应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指引》要求,按照项目的方式进行操作。二是实行专家评审制。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贷款项目,可邀请行业和技术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防范技术风险,但要确保审贷的独立性。三是实施严格的贷款风险保证措施。农业科技贷款一般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各行可以尝试对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农业科技专利权实行质押,按有关要求报总行审定。四是强化信贷监督。各行要加强贷后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从贷款发放直至贷款本息收回全过程实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农业科技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特点,实施有效监管。要注重调查研究,强化创新意识,努力探索完善贷款管理、规避信贷风险的方法,切实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五是实行分类管理。要将农业科技贷款业务与政策性业务严格区分,做到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考核。总行已经单独设置了“农业科技短期贷款”和“农业科技中长期贷款”两个会计科目,各行要按照新的贷款科目的核算要求,对农业科技贷款进行准确核算,认真做好贷款运营的分析、监测和统计工作。
各行在办理农业科技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农业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
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称贷款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业科技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技术先进。农业科研成果应当是行业领先、技术水平和性能较高。
(三)择优扶持。对以高新技术带动农业常规技术升级、延长农业产业链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及农业综合效益全面提高、保障食品及农林生态安全和实行工业化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控制风险。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贷款按期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农业科技贷款对象(以下称借款人)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第五条 贷款范围。凡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均属农业科技贷款的范围。
第六条 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科技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四)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根据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第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办理展期。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业科技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政策范围内浮动,具体浮动水平由借贷双方在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协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应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日起,以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为基础计息。贷款逾期或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按总行规定执行罚息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由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办理贷款的申请、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批、发放贷款和收回等。
第十三条 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贷款,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五章 贷款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当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规定,对农业科技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当给予配合。贷款检查监督的重点是:
(一)检查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坚持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贷款的原则,并监督资金支付,防止贷款挪作他用。
(二)开户行应该参与借款人的库存检查,对借款人使用农业科技贷款引致的原材料、在产品和副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和了解贷款的物质保证情况。
(三)经常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项目建设情况,产品产销变化情况及现金流量情况,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及市场应变能力,货款归行和现金收支情况,存货、应收账款及债权债务等变动情况,新增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金来源情况,或有负债的增减情况等。
(四)监测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原料供应、产品购销等关联交易,严格控制信贷风险。对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集团客户,要注意防范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集团客户各贷款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检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指导所辖贷款行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五)对由地方政府或财政等部门负责贴息或偿还贷款本息的,应经常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关系,了解和掌握专项资金安排与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 开户行应该根据贷款管理需要和借款人经营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贷款管理台账,对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情况进行反映和监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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