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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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14 08:46 文章来源:杨凌示范区政府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促进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杨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工作,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陕西省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陕科火发[1996]115号),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认定,示范区辖区外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陕科发[1996]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开发企业均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须从事下列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1) 农、林、果、蔬及畜禽良种技术;
(2) 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
(3) 现代农业机械、生物肥料、农药和农用精细化工技术;
(4) 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开发生产技术;
(5) 医药科学、生物医学工程和绿色食品、天然保健品生产开发技术;
(6)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7) 生物资源保护、开发和再生资源转化利用技术;
(8) 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技术;
(9) 农业遥感、激光、核辐射和微电子科学、电子信息技术;
(10)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11)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12)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13) 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特别是以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为目的,能产生高效益和用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技术。
以上规定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和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的调整,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结合杨凌示范区的实际进行补充和修订,并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批准。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10.企业注册地址在示范区辖区内。
第四条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组织对申报企业的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企业上报省科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材料的准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四月底和十月底前向杨凌示范区科教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完成后向杨凌示范区科教局提供下列材料:
(1)《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成,由其主管部门或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六份;
(2)集团公司还需提交集团公司简介单行材料,内容包括组织形式、成员单位、投资关系、业务分工、经营规模等,一式六份。
2.杨凌示范区科教局收到材料后,即组织财税、行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委审批。
3.省科委审定批准后,向企业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被认定的企业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批文向杨凌示范区财政、税务、人事、外事等部门及西安海关申报享受国家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经核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每年还将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将予以警告;对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或未进行年度复核的企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将函报省科委批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复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复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杨凌示范区科教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复核表》,并附企业上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其主管部门或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初审、盖章后,一式五份于每年10月30日以前报杨凌示范区科教局。
2.杨凌示范区科教局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
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每年12月底以前将复核合格企业名单报省科委批准,并发文通知复核合格企业。
第六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一切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 杨凌示范区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杨凌示范区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经省科委审定后,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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