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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农家乐”管理暂行办法
2006-08-25 15:08  文章来源:杨凌外事旅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杨凌示范区“农家乐”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在杨凌示范区行政辖区内一切以旅游景区(点)和农业科技观光为依托,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农业资源优势,吸引游客,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条 从事“农家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庭院干净卫生,从业人员无肝炎、结核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二、客房宽畅通风,照明好,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并配有必要的电源插座;
三、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客厅,配有沙发(椅、凳)、茶几,向游客提供茶水、电话等服务;
四、能提供具有当地特色的农家小吃,并按游客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五、有停车场所。
第四条 “农家乐”接待户应在客厅醒目位置悬挂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服务价格表,投诉电话。
第五条 “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与其他接待户进行不正当竞争,诋毁他人名誉;
三、向游客介绍和提供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项目。
第三章 环境卫生规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户应对房前屋后定期进行清扫,保持庭院及室内外干净卫生,做到无鼠、无蝇,为游客营造一个舒适的休闲环境。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户、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杨陵区卫生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第八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制作食品前,应用流水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九条 厨房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用瓷砖砌制的墙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鼠、防蝇、防尘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
第十条 配有必要的消毒和食品冷藏设施。供游客使用的餐具、茶具、公共用具用后必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客房和卫生间每日全面清理一次,保持清洁整齐。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应做到一客一换。
第十二条 严把原料采购和食品加工关。不得采购、加工烹调腐败、霉变等不洁净的食品以及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期的水果、蔬菜。
第十三条 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向杨陵区卫生局和示范区外事旅游局报告,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 游客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游客入住前,应当对水、电及房屋内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十五条 “农家乐”接待户在游客入住前,应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告知游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服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游客入住的房间。
第十六条 对可能损害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农家乐”接待户应采取防护、警示措施。
第十七条 备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手电筒。
第五章 旅游管理
第十八条 示范区外事旅游局作为“农家乐"旅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示范区“农家乐”旅游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农户提出申请后,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同意,由示范区外事旅游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农家乐"旅游接待许可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和推介。
第二十条 “农家乐”旅游所在村委会应当合理规划,并为游客设立有关指引标识以及本地“农家乐”游乐项目分布示意图。
第二十一条.建立接待统计制度。“农家乐”接待户要按照国家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旅游统计部门报送有关接待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示范区外事旅游局将取消其“农家乐”旅游定点接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外事旅游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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