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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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3 14:42 文章来源: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企业诚信等级,推进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成长,推动示范区经济发展,按照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保护品牌、创立名牌、建立诚信杨凌”的行动精神,根据各企业诚信监管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及《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暂行办法》,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是指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机构以企业遵守“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守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搞假冒伪劣”等情况为主要依据,以其遵守“安全生产制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为参考依据,通过评估确定企业的综合诚信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过程。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为优秀诚信企业,B级为诚信企业,C、D、E级为诚信欠佳企业。
第三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的评定,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实际、可行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暂为在示范区辖区内所有生产型企业和部分由示范区经贸局确定的重点流通企业。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机构按照各监管单位提供的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与企业综合诚信的密切程度,采用扣分法,对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打分。
具体操作方法是:
(1)基础分值为100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基础分值:依法经营诚信度(15分,监管单位为工商部门)、照章纳税诚信度(15分,监管单位为地税、国税部门,各占权重比例为50%)、信守合同诚信度(15分,监管单位为银行机构,对于在多家银行贷款的企业,其监管单位所占权重比例为平均值)、劳动保障诚信度(15分,监管单位为劳动保障部门)、产品质量诚信度(15分,监管单位为质监和药监部门,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质监部门和药监部门各占权重比例为50%)、安全生产诚信度(5分,监管单位为安监部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诚信度(3分,监管单位为规划、建设、土地、环保部门),企业财政资金利用诚信度及企业财务行为(2分,监管单位为财政部门)。
(2)将扣分等级分为很差、差和正常三级。对于在某方面诚信度很差的企业,扣去其在该方面全部基础分值;诚信较差的企业,由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失信程度酌情扣分;信用正常的企业不扣分。
(3)将企业在各方面的得分值进行平均,计算出其最后得分数。
第六条 按照企业最后得分值将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七条 经综合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为信用A级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信用B级企业,综合得分在60以上80分以下的为信用C级企业,综合得分在20以上60分以下的为信用D级企业,20分以下的为E级企业。
第三章 等级管理
第八条 获得A级的企业,授予其“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称号;获得B级的企业,授予其“示范区诚信企业”称号。对获得“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和“示范区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在每年举行的示范区表彰大会上予以表彰和鼓励。
对获得“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各类政策性支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九条 获得E级的企业,将其列入“诚信欠佳企业名单”,并予以公示曝光。
第十条 示范区企业诚信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如实、单个向企业通报一次诚信信息。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区设立“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管委会相关领导、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评定时间为元月份。
第十三条 企业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各监管单位提供的企业诚信综合信息,应在每年元月底前确定出“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示范区诚信企业”、“示范区诚信欠佳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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