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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暂行办法
2006-08-02 10:18  文章来源: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对企业诚信建设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企业诚信建设的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科学、透明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体系,根据管委会“保护品牌、创立名牌、建设诚信杨凌”的行动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发挥示范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诚信的监管作用,建立示范区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诚信建设综合管理体系,使各单位对企业诚信进行共同监管,形成合力,促进示范区企业的诚信建设。

            第二章 主体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建设的主体是,示范区内所有公司制企业。
  第四条 成立杨凌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企业诚信建设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示范区经贸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安监局、杨凌银监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经贸局。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示范区经贸局作为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具体包括: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监管工作,收集和综合处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诚信信息,建立企业诚信综合数据库和企业诚信档案,牵头组织进行企业诚信综合评比和奖惩工作。
  第六条 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管企业在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分类定级制度,对企业的行业信用进行分类定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建立企业在行业内的诚信数据库,及时提供企业诚信信息。
  第七条 对开展诚信建设的企业,分别由不同部门在六个领域实行监管。在市场流通和生产领域,分别由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负责监管。在依法纳税领域,分别由地税局、国税局负责监管。在金融领域,由杨凌银监办负责监管。在环保领域,由示范区环保局负责监管。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企业在各项政府支持性资金利用、企业财务行为、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执行规划、建设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分别由示范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规划建设局、国土局、安监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分别负责监管。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监管单位每半年向示范区经贸局报送1次行业内企业诚信信息,进行1次行业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经贸局。
  第九条 示范区经贸局要根据各监管单位提供的企业行业诚信信息,及时充实企业诚信综合数据库,更新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示范区经贸局负责在年终将各监管单位评定的企业行业诚信信息上网公布,并依据上述信息提出企业诚信综合评定等级意见,报企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经综合评定,确定评定结果,并按先后顺序,每年向管委会推荐一批诚信企业,分别授予“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示范区诚信企业”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对获得“示范区优秀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各类政策性支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示范区企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定结果,每年确定一批诚信较差的企业,将其列入“诚信欠佳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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